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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地性數字內容的顯示方法、用戶接口以及系統

專利簡介

本案是一套適地性(與地理位置相關)數字內容的顯示方法、用戶接口以及系統,目的在於讓使用者能以地圖為背景,直覺地瀏覽散落於各地理位置、由眾多用戶上傳的數字內容。其作法是於用戶裝置執行應用程式以起始一圖形用戶界面,依數字內容所關聯的地理位置呈現對應的地理範圍,並於該地理範圍內顯示自伺服器取得的至少一鏈接圖像;鏈接圖像分為「用戶鏈接圖像」與「興趣點鏈接圖像」兩類,前者鏈接到各用戶在不同位置產生並上傳的數字內容、並於圖像附近顯示留言、標註或名稱,後者則用以標示地理範圍內的興趣點。當使用者點選某一鏈接圖像時,伺服器即依該選擇查詢數據庫,取得該鏈接圖像所關聯的數字內容之用戶、地理位置、主題卷標與分類,並於圖形用戶界面的內容預覽區顯示所選數字內容的代表影像(由用戶裝置即時演算產生或由伺服器提供)。若所選鏈接圖像還關聯其他多筆數字內容,使用者可於顯示屏幕上左右滑動手勢切換目前內容預覽區所顯示的數字內容,界面背景同時切換至該數字內容地理位置對應的地理範圍,藉由前一則與下一則內容預覽區,依序播放同一用戶、相同或相關興趣點、相同或相關主題卷標、或相同或相關分類的其他數字內容。藉由上述以地圖與鏈接圖像為核心、並結合預覽區滑動切換的互動設計,使適地性數字內容的瀏覽更為直覺而連貫。

如何取得專利

本案於實質審查階段歷經多次審查意見通知書,逐次就權利要求與說明書提出意見並經修正與答辯。審查員引用引證 1(CN110569449A,一種興趣點媒體內容的管理方法與系統)作為主要前案,認為本案權利要求相對於引證 1 結合本領域常規手段不具創造性,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之規定。由於本案歷次審查意見多以引證 1 為核心,以下先說明答辯中針對引證 1 在創造性上所提出的主要論點,再說明最後一次審查意見的修正。

答辯中首先就「地理範圍如何決定」與引證 1 區隔。答辯中指出,引證 1 是由探索位置開始搜尋,其搜尋範圍係由用戶裝置的顯示範圍決定,亦即依手機或行動裝置螢幕的大小決定,並可由使用者手動縮放而改變;而本案的地理範圍則是依使用者所選數字內容「所關聯的地理位置」動態決定——當所關聯的地理位置較遠時,地理範圍即放大以涵蓋該位置,較近時則縮小,且於點選數字內容時使背景電子地圖同步切換至對應的地理範圍。二者決定搜尋範圍的方式並不相同,本案更能有效動態顯示多個相關聯的地理位置,技術效果有別,故具創造性。

其次,就內容預覽區所顯示的代表影像,答辯中指出本案的代表影像可由用戶裝置即時演算產生,於此模式下能有效節省伺服器與用戶裝置之間的頻寬流量;而市面上類似設計多採由伺服器提供代表影像的方式,先前技術並未揭示由用戶裝置即時演算產生代表影像的作法,故此一技術特徵亦具創造性。

再者,就多筆數字內容的瀏覽方式,答辯中說明本案於圖形用戶界面中除「目前內容預覽區」外,還顯示「前一則」與「下一則」內容預覽區,可依序預覽同一用戶、相同或相關興趣點、相同或相關主題卷標、或相同或相關分類的其他數字內容;相較之下,引證 1 僅在同一興趣點具有多個贊助內容時,以輪播、並排或由使用者選擇的方式呈現贊助內容,並未揭示以多個預覽區同時提供多筆數字內容預覽的技術手段,故本案此一特徵未為引證 1 所揭示。

在最後一次(第三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另指出前次答辯所提交的修改後權利要求 1 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第 33 條之規定:權利要求 1 修改後記載「依選擇的數字內容所關聯的地理位置決定地理範圍的大小」,惟說明書(第 33 段)僅記載依所選數字內容關聯的地理位置「顯示」對應的地理範圍,而非「決定地理範圍的大小」,該修改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答辯中即依審查員所指示的方向,將上述記載修正回歸原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明確記載的「根據數字內容所關聯的地理位置顯示地理範圍」,並說明此次修改並未引入原申請文件以外的新內容,從而符合第 33 條不得超出原記載範圍的要求。

經由上述歷次的修正與答辯,本案就創造性及修改超範圍等各項審查意見均獲克服,最終經審定核准公告。

相關文件

上列審查文件檔案均已公開於專利主管機關網站,任何人皆可自行查閱。